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洪法宣)妻子许女士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子赠与弟弟,丈夫李先生只享有居住使用权。如今,妻子过世数年,妻弟作为新房主,要卖房,丈夫如何保障自己的居住权呢?3月15日,从洪山区法院获悉,依据已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规定,李先生赶紧带着妻子遗产纠纷案的生效判决,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李先生与许女士于2006年结婚。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赠与弟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以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和李先生曾因许女士的遗产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女士在遗嘱中赠与许先生这套房屋,是许女士婚前购买的,属于许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根据许女士的遗嘱,该房屋所有权归许先生所有。因该房为许女士生前与李先生共同居住,许女士在遗嘱中也明确表达了李先生再婚前可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愿望。
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
今年初,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判决来到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3月3日下午,该案执行人员来到了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3月8日下午,李先生带着相关材料进行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据该案执行员介绍,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在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居民个人购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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