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金不昧者可获财物价值10%金额奖励的消息经媒体发布后,迅速引发舆论的关注,争议也随之而来。其实,这并非新规,早在1992年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就有相应的奖励条款,此次,只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对于这样的“旧规”,公众格外地关心,也说明奖励条款确实触碰了一些边界问题。有人认为,用金钱去奖励拾金不昧者,是把一件原本高尚的善举功利化。其实,结合生活实践来看,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奖励与美德并不矛盾,反而能相得益彰。拾金不昧者的奖励是在美德、善举发生后,是一种事后激励,并不能因为奖励就给美德打折。拾遗物品的处理,会付出一定的时间、金钱成本,适当的奖励是对拾金不昧者的损失弥补,合乎情理和现代市场精神,避免了启齿的尴尬。
正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简单地以道德、舆论要求每个人做圣人不现实,奖励有助于激发拾遗者物归原主的积极性,避免物品丢失者更大的损失。再则,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有利于树立好人好报的观念,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正气。同时,拾金不昧者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也有法理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金不昧者不求回报,凸显的是道德的纯洁。可人毕竟是社会性动物,面对诱惑,不可能都无动于衷。近年来,因拾遗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与其让人人都做遥不可及的道德圣人,倒不如用奖励等激励机制正面引导善行善举,让拾遗者合法获得个人荣誉和物质奖励,以形成社会正反馈效应,或许更好。不单是拾金不昧,诸如见义勇为、尊老孝亲、乐于助人等都可以引入奖励机制。在培育传承、发扬“好人”精神动力方面,各地也推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建立好人好事奖励基金,树立模范标兵,寻找身边榜样,增加社会信用积分,引入启蒙教育,融入基层治理等等。
拾金不昧者可获财物价值10%的奖励不仅无损于100%的美德,相反还能让美德“遍地开花”,不断夯实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石。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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