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获悉,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据悉,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标准全面执行。调整为后,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仍按照2020年标准执行。
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省民政厅发布《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州、市民政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民政局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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