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记者从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经认定的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获得个人缴费标准30%至100%不等的资助或代缴。此举旨在进一步落实南宁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据介绍,可获缴费资助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上述人群的身份界定,需经南宁市卫健、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困难特殊人群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居民在一家驻邕三甲医院缴纳门诊医疗费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刘冬莲 摄
(资料图)
南宁市对困难特殊人群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其中,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稳定脱贫人口,从2022年至2025年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其中2022年度给予60%的资助。
据悉,广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的标准缴纳;广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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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对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的资助标准: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2.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和等级)、城镇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部门按其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由政府部门按照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代缴。
4.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在规定的过渡期内(2022-2025年),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
5.对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在过渡期内(2022-2025年)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按照其个人缴费标准的30%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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