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不少主播进入餐饮探店行业,许多消费者也会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种草”或“避雷”。这种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饮商家当作“流量变现”渠道,但由于缺乏规范、主播良莠不齐,也出现虚假推荐、数据造假等情况。部分主播“探店”变“探钱”,给钱就“真好吃”,不给钱就“不推荐”,这也让商家苦于“被探店”。(8月7日《潇湘晨报》)
短视频时代,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拍摄、剪辑乃至直播,自媒体账号因此大量涌现出来。其中,一部分主播就以“探店试吃”作为副业或主业,有的吃遍本地餐馆后,还把探店范围扩大到其他省份。从表面上看,这种“探店试吃”创造了三赢:探店者增加了粉丝获得了流量等收益;可帮助消费者“扫雷”;还为试吃中推荐的餐馆吸引顾客增加人气。
不过,当“探店试吃”变成一种生意,探店者对餐馆所做出的评价也就“变味”了。虽然有的探店者是免费探店试吃,但大多数探店者是根据自己的粉丝量,以“探店试吃”名义搞商业推广,即粉丝越多向商家收费越高。据说探店者一般推广收费在2000元至6000元,而头部探店者则是万元起步,在利益驱动下,某些探店者就会为餐馆说“好话”。
如果某些餐馆不愿意付款推广,探店者则会以环境不好、服务差、难吃等恶评报复餐馆,以逼迫餐馆接受“探店试吃”的推广服务。也就是说不管探店者是否收费,都可能充斥着“偏见”,即餐馆付款就选择性说“好话”或者搞虚假宣传;如果餐馆不付款,探店者会说“坏话”乃至“泼脏水”。
因探店者站在消费者角度来评价餐馆,法律也赋予消费者监督权,所以,餐馆经营者很难对探店者的不客观评价进行反制。于是探店者也就不担心餐馆反击自己。但是,探店者不客观点评餐馆,且通过网络广泛传播,会破坏餐饮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不付款推广餐馆的声誉。同时,还会误导其他消费者“踩雷”。因而,亟待对“探店试吃”行为加以规范。
明确“探店试吃”是广告行为,这是规范的核心。由于这种行为充斥着商业推广的味道,且背后隐藏着流量带来的生意,应统一明确为“广告”,依据广告法律进行管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只有让“探店试吃”视频标明“广告”,才能避免误导。
首先,制度层面应明确“探店试吃”视频属于广告;其次,要求网络平台对这类短视频加强审核。再者,要引导餐饮商家理性对待“探店试吃”,既不要接受探店者为了钱说假话,也不要纵容探店者“泼脏水”。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不要把 “探店试吃”当标准,因为即使探店者免费推广,以个人口味、视角评价餐馆难言客观,何况探店者大多搞收费推广。
只要消费者认清“探店试吃”真相,就不会被探店者误导,那么探店者拍摄、发布的短视频就不会带来多少流量,也就很难带来更多生意。还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探店者为了证明某某餐馆的饮食很美味,往往过度点餐造成浪费,这也有待于依规纠正。总之,“探店试吃”现象已野蛮生长几年了,促进了餐饮消费也存在不少乱象,该是统一规范的时候了。(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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