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得益于黄石市阳新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重获自由的汪某某,顺利回到中学课堂上。
2021年12月,就读于阳新县某初中的汪某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吵,并用凳子将对方砸成重伤二级。
(资料图片)
因犯故意伤害罪,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今年3月1日,汪某某刑满释放,希望能够继续就读初中、并正常中考。汪某某家人到学校咨询时发现,因此前没有及时办理休学手续,汪某某的学籍自动进入了九年义务教育毕业库,无法退回。
了解情况后,阳新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该县教育局沟通,并依法向其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希望能够给予汪某某继续学习的机会。
阳新县教育局收到建议函后,核实相关情况,于同日即向黄石市教育局提交申请,请求市教育局按程序上报至省教育厅,将汪某某的学籍退回至初中。汪某某得以重回课堂。
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重要内容之一。
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黄琦雯介绍,出台上述实施意见,旨在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不断提升湖北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水平。
意见提出,推动将犯罪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分案、优先开庭、优先调判、优先送达的“四优先”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要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涉及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卷宗进行标注,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意见规定,要加大对“三令”的适用力度:对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令,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职业。对未成年人被家暴、纠缠、骚扰及传播隐私的,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陈晓露 张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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