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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料】南宁拟立法治理城市顽疾违法小广告
2022-07-06 09:30:21 来源:南宁日报


(相关资料图)

6月下旬,《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南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规定(草案)》拟对公共信息栏设置、小广告发布规范行为、清理责任作出规定。

违法小广告是城市治理的顽疾,是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主要因素。据统计,相关单位和个人每年要清理上万处违法小广告。目前,从立法层面实施更有效的治理手段,对进一步加大违法小广告查处力度很有必要。

在严厉查处违法小广告的同时,需要考虑满足群众正当合理的信息发布需求。在公共信息栏设置管理方面,《规定(草案)》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城乡容貌等因素,在听取周边经营者、居民代表意见后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等在听取村民、业主意见后,可以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公共信息栏。公共信息栏设置的规定,要充分照顾到群众正常的信息发布需求,使小广告在服务群众的同时不影响群众的生活环境。

规范小广告张贴行为也是立法考虑的重点。《规定(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在公共信息栏内规范张贴小广告,不得随意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抛撒、堆放、丢弃小广告;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其住宅、商铺、交通工具等,或者其本人发送小广告。

在清理责任方面,《规定(草案)》拟明确规定对公共场所的违法小广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的清理责任作了规定,但并不免除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小广告行为人的清理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发现在其场所内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小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行为人立即清理;行为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清理;行为人拒不清理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针对违法小广告行为人经常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无法查处的问题,为了让查处机关在查处中有抓手,在借鉴外地立法案例并结合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草案)》规定,违法小广告中标明电话号码、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由查处机关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该号码或者账号使用等相关措施。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公共信息 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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