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关前裕
日前,十堰市政府办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制度(试行)》《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试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文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有事故隐患实行销号管理。
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清单台账,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事故隐患清单记录的情况应客观、全面、准确,须明确隐患单位、隐患部位、发现时间、隐患来源(检查人)、计划整改销号时间,确保所有事故隐患全录入,做到“有查必留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事故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照事故隐患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须明确整改目标和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凡是检查排查、举报、投诉、信访以及上级交办的事故隐患,均由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整改,限时消除,确保隐患不演变为事故;行业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具体指导、督促监督、验收复查、隐患销号。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相关隐患和问题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销号管理中不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属于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长热线12345、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事件的时间、地点、问题、情形等情况,并协助调查。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
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凡注有"实况网-重新发现生活"或电头为"实况网-重新发现生活"的稿件,均为实况网-重新发现生活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实况网-重新发现生活",并保留"实况网-重新发现生活"的电头。